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期货经纪公司内受聘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除外)、监事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董事、监事必须在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指人员以及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情形的,按照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期货经纪公司设置的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加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 12 个月内达到本办法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考试大 - 证券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