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门槛限低抬高
期货公司:当前的中国资本市场,只有期货公司相对具备股指期货的交易运作、经营管理的软、硬件条件。《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规定了系列基本标准,其中包括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高管人员守法信用记录和变更比例、从业时间和从业资格、交易结算风险事件等。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资格,更在注册资本、风险监管指标、盈利状况和每季度末客户权益平均总额、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此外还规定取得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中国期货业协会《金融期货风险监控系统要求指引》进一步提出交易时进行事前资金和持仓计算与冻结、采用逐日盯市制度完成期货业务结算、向中国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中心报送数据、交易过程中实时完成风险试算、向出现风险的客户准确发送通知、在其他风险处置手段不能生效时完成强制操作、保存所有风险操作日志以供长期审计等“七大能力”。据此使现有180余家期货公司开展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结算会员资格的难度大大增加。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券商申请介绍业务(IB)资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控股具有金融期货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控制度、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制度、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等。此外还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被同一机构控股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据此仅创新类券商能获准开展IB业务。
基金公司:基金是投资股指期货的主力军。《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严禁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根据其持有股票资产的市值可适当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型基金可依据保本策略少量进入;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则禁止进入。在新老基金的参与程序上,新发基金可在发行审批时通过基金合同、法律文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老基金则需履行适当程序,如召开持有人大会后才可投资股指期货,同时不得因增加股指期货这一投资品种就明显改变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据此将使相当数量的基金被拒之门外。
对于准入的基金,其持有的买入、卖出合约价值、开放式基金持有的买入、卖出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都进行了严格限定,并严禁基金投机股指期货。
结算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结算会员须向交易所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具体标准为:交易结算会员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元。据此也使各类结算会员数量明显减少。
从业人员: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未获取从业资格证书者不得转正,不得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对期货公司高管要求更加严格,着眼于金融期货出台,监管层正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高管人员的涵盖范围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拓宽到副总经理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新增了对董事、监事的约束。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也新增多项条件,包括学历、从业资格以及从业年限等。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将参照高管管理办法。
高门槛就是高质量+低风险,从源头上有效压缩了“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