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二) 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 2/3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 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 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 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 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 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 至 2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 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 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 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来源:考试大 - 证券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