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前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