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规定重点3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5-30

    21. 代理报检单位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2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应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3.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代理报检单位的保证书。

    24.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手迹备查。

    2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6.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7.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8. 代理报检单位对其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9.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30.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