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一、入境人员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制物品名单”(附件1)内的物品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携带物超过自用数量的,按入境货物报检。入境人员携带物含木质包装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单证。
二、入境人员不得携带水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附件3)中所列各物。
三、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
四、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应事先到农、林业部门办妥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
五、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时,每人限带一只,并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和有效的狂犬疫苗注射证明。旅客携带犬、猫出境需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六、旅客携带或邮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入境的,应事先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