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 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 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 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 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 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 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 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 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 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 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 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 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 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 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五)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 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 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六)质量监督员制度: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 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 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 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检验 工作,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
(5)监督企业按照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 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
2、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 质量管理工作。
(3)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 业检验技术人员。
(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 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 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 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 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 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 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 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 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 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 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 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 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 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 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 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是CISS业务在国内的总代理。由于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而特殊制定的,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也不例外地有受到CISS业务有关规定的限制。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顺利进入实行CISS的国家,配合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分别与COTECNA、OMIC、BV、ITS等检验机构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对我国输往有关实行CISS国家的货物实行装船前检验和价格比较,并出具清洁报告书。
CISS业务的主要内容:品质检验、数量/重量检验、包装检验、监视装载、价格比较、核定、海关税则分类。
办理CISS业务的手续
(1)进口商凭形式发票向进口国当局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2)进口国有关当局批准并签发进口许可证。
(3)进口商将进口许可证连同形式发票交有关公证行驻进口国联络处办理检验手续。
(4)联络处审核进口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同时将其中的一套作为检验委托寄交出口地有关的检验机构。
(5)检验机构接到检验委托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然后向出口商寄交检验通知书,要求出口商提供商务单据。
(6)出口方在货物备妥后,即填妥检验通知书回折联并连同信用证、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厂检报告/厂检测试报告、出口货物明细单等有关单据及时向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预约检验时间与地点。
(7)有关检验机构派出检验人员按预约时间赴约定地点执行检验。
(8)检验合格后,出口方办理出运手续并在提单签发后立即向有关检验机构补交正本提单复印件、最终商业发票等。
(9)有关检验机构对所有商业单据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作价格比较、核定。
(10)有关检验机构向出口方签发清洁报告书,或其他相应的证书,如在检验和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机构将可能签发不可议付报告书。
附:目前有哪些国家实行“CISS”制度?
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往往随着其国内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目前世界上实行CISS业务的国家共有40个左右,而具体CISS业务的执行一般都是由少数几个跨国公证行垄断着。这些跨国公证行主要有ITS(英之杰集团)、BV(法国船级社)、SGS(瑞士通用公证行)、COTECNA集团和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等。
迄今与这些跨国公证行签定CISS业务合约的国家主要有: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多哥、尼日尔、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象牙海岸、几内亚、肯尼亚、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巴拉圭、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坦桑尼亚、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加纳、利比里亚、孟加拉国、白俄罗斯、贝宁、马达加斯加、墨西哥、巴基斯坦、塞拉里昂、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莫桑比克等国家。综上所述,这些实行CISS业务的国家主要是分布在亚非拉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具体规定由哪个国际公证机构检验,因情况时有变化,有关单位需要了解时可与商检公司联系。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 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 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 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 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 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 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 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 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 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 据。
10..船舱检验证书,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 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 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