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单位违规处理规定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25

 一、代理报检单位有违反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行为的,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其违规情况,分别对其作出警告、暂停代理报检资格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的处理。
  (一)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其作出警告处理。
  1.不能按已约定的时间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导致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进行的;
  2.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的;
  3.应办理撤销报检手续未及时办理或擅自中断检验检疫业务的;
  4.未按电子报检操作规程录入及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导致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不符的;
  5.未按规定及时更改代理报检单位基本信息的;
  6.未能按时补交经批准允许后补的单据及材料的;
  7.未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8.未按规定将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提供给委托人的;
  9.代理报检时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收发货人联系地址错误,影响检验检疫业务的;
  10.对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未在规定时限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
  11.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用的;
  12.对报检员管理不善,所属报检员差错扣分严重的;
  13.未按规定办理报检员注销及报检员证更改等手续的;
  14.所属报检员或其他员工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秩序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情节较轻的。
  (二)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暂停其3个月的代理报检资格。
  1.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
  2.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3.对报检员管理不严,两人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4.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5.未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用的;
  6.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
  7.违反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8.未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的;
  9.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10.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的;
  11.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或因其他违规行为须暂停代理报检资格的。
  (三)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暂停其6个月的代理报检资格。
  1.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2.所属报检员三人以上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
  3.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4.擅自涂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的;
  5.经查实所属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或部门执法把关的;
  6.有其他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同时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1.有上述(二)、(三)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2.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产品的真实情况的;
  3.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
  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
  5.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的;
  6.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
  7.不按代理权限履行义务,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秩序的;
  8.未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9.拒绝按检验检疫规定进行整改的;
  10.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1. 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违规处理不免除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及财经责任。
  三、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布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的代理报检单位可提出恢复代理报检资格申请,由厦门检验检疫局对其提交的申请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恢复其代理报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