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2. 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代理报检单位所承揽的代理报检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代理的代理报检业务。
43. 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1)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4)其他欺诈行为。
44. 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
45.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6. 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47.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48.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9.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0.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