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也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还可以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但在本章中,(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有时,劳动法也可以专指F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尽管其他国家对劳动法有不同的解释,但诸种解释都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关于劳动法,我们要明确几四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法律是意志的产物,尽管这种意志本身最终仍由社会存在所决定,但法律毕竟是意g志的直接反映。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它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作四用,把当事人的意志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范围,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应从劳动的角度讲,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都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只调整其中特定的一部分,即劳动者因参加社会劳动而与所属的企业、事业、国家田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那一部分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第二,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第三,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且都不由劳动法调整。
〈三〉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关系
虽然劳动关系是构成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关系,但并不是劳动法调整的惟一的关系。除了劳动关系之外,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那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有些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些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些是随着劳动关系而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当事人,有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有关的政府机关等。例如,有关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处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管理劳动就业的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由于招收和培训劳动者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