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模拟题(8)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5-09-07

   1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特点。

  参考解析:

  (1)国际劳工公约以保护雇员为主要目的,兼顾了国家和雇主的利益与可能,但其总的指导思想是保护各国劳动者。

  (2)国际劳工公约内容非常广泛,覆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国际劳工公约既然是通过国内法起作用,那么国内劳动立法包含多少领域,国际劳工公约就要覆盖多少领域。

  (3)国际劳工公约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措施的灵活性,便于各国根据国情参照实施。

  (4)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会员国劳动立法有规范指导作用。

  (5)某些国际劳工公约偏离了会员国的政治结构、政治体制的特点。某些规定与一些国家的国内体制不相一致,不符合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

  (6)国际劳工公约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突出。

  2 简述集体劳动争议的含义。

  参考解析: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集体劳动争议的标准由3人改为10人以上。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3 简述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

  参考解析:

  第一,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

  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争议申诉的特定部分劳动者各自的具体利益;团体劳动争议则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

  1)集体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提请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推举的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只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对未提起申诉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4)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团体劳动争议中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

  6)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第3题 笔记记录我的笔记(0) | 精选笔记(0)选择笔记标签:试题内容(0)答案解析(0)

  限500字保存记录本题难易程度:12345点击查看试题笔记(0)4 简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参考解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保护弱势群体等。

  5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参考解析:

  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各项建议书内容丰富,覆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劳动关系、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特殊群体就业以及各类劳动安全技术卫生标准等广泛领域,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国际劳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