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我国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能以及它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可以发挥什么样的积极作用。
参考解析: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1)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2)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①克扣职工工资的;②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③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④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⑤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4)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6)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7)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满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8)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工会的其他职能。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首要职能,同时工会还具有建设、参与和教育的职能。
1)工会的建设职能。工会的建设职能,就是工会吸引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吸引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就从根本上维护了职工群众的长远利益。
2)工会的参与职能。工会的参与职能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组织职工参与本企业民主管理的职能。
3)工会的教育职能。工会的教育职能是工会教育、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的职能。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2简述集体劳动争议的含义。
参考解析: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集体劳动争议的标准由3人改为10人以上。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3简述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参考解析:
(1)自觉并积极地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仲裁活动或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领导、指挥、命令和服从的隶属性关系,但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企业应充分行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诉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胜诉者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自觉承担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2)积极参与因签订集体合同而产生的团体劳动争议的协调活动。
1)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两大对等权利主体的自主行为,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团体劳动争议,国家不能采取行政命令、仲裁或司法强制等手段强行消除分歧,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或协调的形式,使争议双方在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求大同存小异,从而完成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达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自主协商解决,企业应通过协商力求达到意见的统一。
2)积极配合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调解决时,按照三方原则,组织有关各方,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协调和斡旋,使争议双方尽快达成共识,恢复集体协商,进而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在此种处理方式中,企业应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必要的经营资料和相关证据,配合协调处理机构的必要调查,不采取过激行为,不得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同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制作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4简述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对策。
参考解析:
(1)重大突发事件的必然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做到:第一,准确迅捷的信息传递;第二,及时的信息确认,杜绝任何形式的信息偏误;第三,科学地理解信息以及据此信息作出迅速反应。
(2)坚持劳动权保障。劳动权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非常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劳动关系的社会调整与控制中,政府劳动政策与社会政策制定的原则和出发点应当以追求社会公平、公正为基本宗旨,政府劳动政策层面对劳动关系的社会调整与微观经济领域的效率机制应当有比较清晰的界限。
坚持劳动权保障还须完善劳动立法。团体劳动争议和绝大部分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突发性事件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必然现象,争议的最初起因属于私法领域中的利益冲突,之所以扩散到公共领域,使之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缺乏在私法领域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机制。《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更多的是确认产业行动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它不仅可以成为解决劳动关系利益冲突的手段,同时也成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机制。
(3)强化工会职能的转换。预防和化解突发事件还必须强化工会职能的转换,使工会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对工会的要求统一起来。一方面,必须加快工会的组建步伐,形成并建立雇员与雇主权利对等的社会条件,扭转分散的、孤立的雇员个人与社会化的资本力量严重失衡的状态,增强雇员在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决定方面的力量。提高工会组建率的重要措施是强化上级工会对新建企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在组建工会方面的指导,化解雇主对工会组建的各种干扰。另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工会法》对工会基本职责的要求,强化工会的经济职能,切实将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作为工会维权的主要途径,强化工会干部的法律保护,使工会真正成为雇员利益的代表和雇员利益的表达渠道,成为雇主违反国家劳动标准的强有力的威慑力量。
5简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参考解析: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