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规归纳:
1、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经营或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对公司及高管采取下列措施 :
谈话、 提示、 记入信用记录、 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后3日内解除措施。
2、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采取:
责令停业整顿、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
3.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4、「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的处罚)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 (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对责任人的处罚)
5、「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6、「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8、「73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5条」交割仓库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76条」国有企业违规买卖期货的,责任人降级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9、「74条」操纵期货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7条」境内机构、人员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78条」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没有所得或不满20万元的,处以20-100万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任人:处1-10万罚款
10、「80」中介机构违规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3-10万罚款
法规总结:「70条」期货公司做没有经过批准的事项和证监会不允许做的事项,是1-3倍罚款,不足10万处以10-30万,相关人员1-5万罚款
「78条」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
「73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80条」中介机构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3-10万,
其他的全部是 1-5倍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50万,责任人处以1-10万
对单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期货公司都是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分
对责任人的处罚是: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处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