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09年新增)
一、适用范围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重点)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二、管理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三、企业申请的条件
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有自己的品牌、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等条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2、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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