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一)报检范围(与残损鉴定的范围基本一样)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4、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记重、水尺记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衡器鉴重
(2)水尺计重
(3)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
(4)流量计重
(5)其他有关的检验项目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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