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一)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11-04

 第八章 检疫传染管理

 第一节 鼠疫

  第六十八条 鼠疫的潜伏期为六日。

  第六十九条 船舶、航空器在到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染有鼠疫:

  (一)船舶、航空器上有鼠疫病例的;

  (二)船舶、航空器上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的;

  (三)船舶上曾经有人在上船六日以后患鼠疫的。

  第七十条 船舶在到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染有鼠疫嫌疑:

  (一)船舶上没有鼠疫病例,但曾经有人在上船后六日以内患鼠疫的;

  (二)船上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第七十一条 对染有鼠疫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物品,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

  (四)对染疫人占用过的部位和卫生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部位,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

  (五)船舶、航空器上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实施除鼠。如果船舶上发现只有未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卫生检疫机关也可以实施除鼠。实施鼠可以在隔离的情况下进行。对船舶的除鼠应当在卸货以前进行;

  (六)卸货应当在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卸货的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的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七十二条 对染有鼠嫌疑的船舶,应当实施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鼠疫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离船、离航空器的染疫嫌疑人,从船舶、航空器离开疫区的时候起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二)在特殊情况下,对船舶、航空器实施除鼠。

  第七十四条 对到达的时候载有鼠疫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三)必要时,对列车和其他车辆实施除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