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快件运营人如需变更备案登记的内容,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