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1)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检员资格

  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