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