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第二章 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六条 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要有一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也就是要: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四)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审核合格,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取得《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九条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