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四)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第四章 出境报检

  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 (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尖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参见教材P30)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辑会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展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