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它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