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法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三

来源:微学报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06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的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风险情况的汇总、协调、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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