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法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三)

来源:微学报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06

  第三章 报检

  第十三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第十四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文件: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 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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