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内容详解(九)

来源:微学报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07

  第二节 霍乱

  第七十五条  霍乱潜伏期为五日。

  第七十六条 船舶在到达的时候载有霍乱病例,或者在到达前五日以内,船上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为染有霍乱。

  船舶在航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是在到达前五日以内,没有发生新病例,为染有霍乱嫌疑。

  第七十七条 航空器在到达的时候载有霍乱病例,为染有霍乱。

  航空器航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在到达以前该病员已经离去, 为染有霍乱嫌疑。

  第七十八条 对染有霍乱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五日内,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有污染嫌疑的物品、食品实施消毒;

  (四)对染疫人占用的部位,实施消毒;

  (五)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应当实施消毒后排放,并在储水容器消毒后再换清洁饮用水;

  (六)人的排泄物、垃圾、废水、废物和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准排放和移下;

  (七)卸货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七十九条 对染有霍乱嫌疑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离开口岸区域;或者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条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霍乱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一条 对到达时载有霍乱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按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染疫嫌疑人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二条 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或者染有霍乱嫌疑的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除虫、消毒;如果交通工具载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除装在密封容器内没有被污染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卸下,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装有这些制品的邮包,卫生检疫机关在查验时,为了判明是否被污染,可以抽样检验, 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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