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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应及时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如何实施检疫
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程序为:报检、产地检疫、启运地和出境口岸检疫、出证或放行。
1.货主或其代理人输出动物产品时,除属野生濒危动物产品外,其它动物产品,货主可直接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办理出境报检手续时,货主应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货物原产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无重大疫情情况的证明。
3.检疫人员可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也可根据需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未发现异常者予以放行。
4.输入国政府要求出具检疫证书的,可根据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
5.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6.输出动物产品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
7.输出动物产品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一)检疫法规。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执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法律依据,该法分8章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