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和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