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与撤消
一、更改
1、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不能更改;或者是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重新报检
需重新办理报检的情况:(重要考点)
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复验
一、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1、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2、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构只进行一次复验
3、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复验的时限和条件
(一) 工作程序
1、申请——审核——实施复验——复验结论
2、工作时限:
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