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报检单位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
12. 报检单位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13. 报检单位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报检规定,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14. 报检单位遵守属地管理原则,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5. 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备案登记手续。
16. 报检单位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17. 涉及备案登记有效期管理的,备案登记期满后,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报检单位,原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发法律及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停止其报检业务。
18.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从事代理报检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手续。
19. 代理报检单位需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20.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