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检员考试法律法规:认证认可条例(7)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5-3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经批准的认证机构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组织;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的认证机构,经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方可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七十六条 认证认可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