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报检员法律法规辅导:中国卫生检疫法(11)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5-30

    第八章 检疫传染病的管理

    第二节 霍乱

    第七十五条 霍乱潜伏期为五日。

    第七十六条 船舶在到达的时候载有霍乱病例,或者在到达前五日内日以内,船上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为染有霍乱。船舶在航行中曾经有霍乱发生,但是在到达前五日以内,没有发生新病例,为染有霍乱嫌疑。

    第七十七条 航空器到达的时候载有霍乱病例,为染有霍乱。

    航空器在航行中曾经有霍乱病例发生,但在到达以前该病员已经离去,为染有霍乱嫌疑。

    第七十八条 对染有霍乱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五日内,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有污染嫌疑的物品、食品实施消毒;

    (四)对染疫人占用的部位,污染嫌疑部位,实施消毒;

    (五)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应当实施消毒后排放,并在储水容器消毒后再换清洁饮用水;

    (六)人的排泄物、垃圾、废水、废物和装自霍乱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准排放和移下;

    (七)卸货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七十九条 对染有霍乱嫌疑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经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离开口岸区域;或者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条 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霍乱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一条 对到达时载有霍乱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按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二)对染疫嫌疑人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五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第八十二条 对来自霍刮疫区的或者染有霍乱嫌疑的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除虫、消毒;如果交通工具载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除装在密封容器内没有被污染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卸下,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以及这些制品的邮包,卫生检疫机关在查验时,为了判明是否被污染,可以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实施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