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场兽医制度
为了保证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顺利完成,确保进口动物隔离检疫的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1. 驻场兽医为检验检疫局派驻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的全权代表,负责隔离场的监督管理。
2. 驻场兽医的职责是全权负责和监督、落实各项隔离检疫制度。
3. 负责完成动物隔离检疫前期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接运、试剂、人员、草料处理、饲养员体检及培训、运输工具消毒证书的拟制及出具、隔离检疫用具、药品、隔离检疫区的消毒处理等)。
4.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做好包括动物分圈、编号、临床检查、定期巡视、诊疗、疑似动物的隔离等工作,并按规定真实、详尽的进行记录和保存。
5. 发现重大问题时,驻场兽医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请示。
6. 场方兽医应协助驻场兽医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药、改变处方;不得擅自带入治疗器械、药品;严禁擅自带入、使用生物制品。
7. 场方兽医或饲养人员发现动物死亡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驻场兽医汇报,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隐瞒不报。
8. 对死亡动物尸体,经驻场兽医初步诊断后,移至病畜隔离区,并采取相应的防疫消毒措施。
9. 经驻场兽医对死亡动物病因进一步确诊后,按规定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经检疫发现的阳性动物,应尽快实施隔离饲养,并委派专人看护,在征得上级机关同意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11. 隔离检疫结束后,应将所有驻场记录及时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