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审批程序

来源:微学报检员考试发布时间:2008-07-02

  一般审批
  1.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2.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引进由农业部农垦司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对于省级检疫审批超过审批限量的,应由省级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机构签署审意见后,报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3.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4.生产用种苗的引进。
  (1)对于新引进(指从未引进和近3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种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
  (2)已在当地多年引进,经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生产用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内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5.《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的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