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检资格(2005-7-1前)
一、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二、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三、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四、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2、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五、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六、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七、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八、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3、 报检证单的更改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已撤销报检的。
(4)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单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审批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4、 报检单填制说明
(1)报检单应由持有报检员证的人员如实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印章。
(2)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制一份报检单。入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出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品名、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
(3)报检单填制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制的,应以“***”注明。采用打印或钢笔填制,字迹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5)发货人/受货人:应按对外贸易合同的发货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报检数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量,并注明货物计量单位的名称;报检重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和计量单位;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所列货物值填制,注明币种;检验检疫项目:对法检项目或合同约定项目逐条填制完整;申请检验检疫单证:准确注明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6)必须在报检人声明栏内签上报检员姓名。
5、 更改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及报检员证号。
(3)、原发证单:填明原发证单种类、编号及交还的证单正、副本数量。
(4)、货物品名及数量:按原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制。
(5)、更改原因:详细注明需要改证原因。
(6)、更改内容:详细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后的证书内容。
(7)、申请单其他栏目,也应如实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