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旅游行程最高罚50万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3-03
      【育路网温馨提示您】2月26日,国务院颁布《旅行社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以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有何不同,对我市的旅游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旅游部门的相关人士。  
  国际社质量保证金减少  
  据介绍,新条例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区别于以往变化最大的部分。以前国内旅行社的保证金是10万元,具有入境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为60万元,具备出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国际旅行社为160万元。而新条款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而且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也改为全部归旅行社所有。这一规定提高了国内社的门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出入境旅行社的发展。  
  入境旅游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具备条件后,就可以申请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目前,我市具有入境接待资格的旅行社只有3家,随着这一条例的实施,很多从事国内游业务的旅行社就可申请入境接待资格。  
  旅行社擅自改行程将受重罚  
  目前,我市的旅行社有80余家,竞争较为激烈,旅行社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较为严重。针对这种问题,《旅行社条例》有详细的说明和处罚措施。对于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这一规定的实施,对旅行社将起到约束作用,有利于旅游行业的有序发展,对于广大游客来说更是件好事,旅游者的权利将得到保护。  
  索赔投诉更明确  
  《旅行社条例》对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遭受损害后的索赔、投诉问题也进行了明确。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从而使监管部门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落到实处,也使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