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南省旅游条例有十大亮点无障碍旅游取得突破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3-03

  【育路网温馨提示您】《湖南省旅游条例》(下称《条例》)已于11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好《条例》,12月12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宣传贯彻《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湖南省副省长甘霖出席会议。
  相比于《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湖南省旅游条例》有十大亮点。对此,省旅游局局长杨光荣在新闻发布会上给予一一解读。
  亮点一:《条例》体现了“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意识
  《条例》通过将《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去掉,实现了旅游立法指导思想上的突破。
  “‘管理’二字的删除,既体现了“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意识,又避免了人们产生现行《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是旅游部门法的歧义和误解,使《条例》成为了真正的地方旅游产业法。”湖南省旅游局局长杨光荣说。
  亮点二:《条例》强调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
  《条例》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建立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
  比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实现信息互通、客源共享、优势互补,消除区域间的旅游开发、服务和贸易壁垒。
  “《条例》在旅游业发展思路与政府主导措施上取得了突破。”杨光荣说。
  亮点三: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
  《条例》通过规定“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评审、报批”、“旅游建设项目的新建、改进、扩建”、“旅游区(点)容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实现了全省旅游业在宏观调控上的重大突破。
  比如,《条例》第六条规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亮点四:湖南境内无障碍旅游取得突破
  《条例》通过规定“旅游交通行政部门在规划交通建设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要求,优先安排通往主要旅游区(点)的交通建设项目”、“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承运旅游团队的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本省内跨行政区域运行”。
  此外,《条例》还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消除区域间的旅游开发、服务和贸易壁垒”、“鼓励省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直接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等内容。
  “此举实现了我省境内开展无障碍旅游的突破。”杨光荣释疑。
  亮点五:法人可以承包等形式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
  《条例》通过规定“旅游资源可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了旅游资本运营上的重大突破。
  亮点六: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
  《条例》通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实现了公务活动承办方式的重大突破。
  亮点七:旅游网络经营者提供中介服务,慎用服务提供方
  《条例》通过规定“从事旅游网络营运、旅游管理咨询的企业,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信息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实现了旅游新业态的管理上的突破。考试大整理
  亮点八:旅游从业人员将要持证上岗
  《条例》通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人才培养与引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依法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亮点九:旅行社不得零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
  《条例》通过规定“禁止仿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旅行社不得零团费、负团费经费”、“旅游客运车辆不得随意甩团、丢团”、“旅游区(点)、旅游饭店、餐饮、旅游购物场所不得使用与自己星级、等级不相符的称谓和标志”及“发生上述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亮点十:旅游推介可多样化
  《条例》通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宣传,向国内外推介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开拓旅游客源市场”、“鼓励通过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实现了旅游宣传和推介上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