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试政策与法规识记:导游人员管理条理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2-03-28

第五章  导游人员管理条理

  1. *导游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理》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必须是持证导游证的人员;2)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3)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可分两类: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定立劳动合同的人员;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3.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有无资格证书;语言能力;领取程序不同;有效期不同。

  4.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蒸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区别:1)性质不同;2)颁证机构不同;3)领取程序不同;4)作用不同;5)期限不同。

  5.导游人员的权利:1)人格不受侵犯权;2)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3)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6. *导游人员的义务:1)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进行导游活动市,应当佩带导游证;3)必须经过旅行社委派;4)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5)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状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7)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予以真实说明和明确警告,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索要小费。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进行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应记住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7. *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在导游过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必须是擅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必须是彻底中止。擅自中止活动,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