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相关法律规定
1. 四个等级的安全事故:轻微事故(造成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一般事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致残,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特大事故(死亡多名,100万元以上)。
2. *处理步骤: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2)严格保护现场;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5)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1)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旅行社;2)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不在旅游销售报价中单独列出。3)旅客受到的损失,由旅行社承担责任。4)旅行社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过程中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形成的损失所应负的责任进行经济补偿。
4. 旅行社的除外责任:1)应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赔偿。2)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承担;3)自行终止行程后,或不在双方约定的活动而在自行活动的时间内。
5. 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国内旅游每人限额8万;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16万。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
6. 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 出入境的有效证件:护照;旅行证;入境通行证;签证;
8.出国旅游,也称出境旅游,指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开办自费出国旅游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出国旅游的几项制度: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配额制是国家对出国旅游实施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旅游团队名单表”,在总量上进行宏观调控); 2)组团社审批制度(组团社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国家坚持出入挂钩,考虑地区合理分布,按市场需求循序渐进、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审批制度。);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开放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是:对方是我国客源国,有利于上访旅游合作;政治上对我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目标;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上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旅游者安全有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4)现阶段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9. 团队活动在领队带领下,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需要分团时,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防机关批准。
10.最早的边防游:87年辽宁省丹东市开办丹东至朝鲜新义州中朝一日游。
11.旅行证,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
12.外国旅游者出入境要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制度。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13.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2)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14.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1)市县级;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3)国家重点。评定依据:1)风景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等级的依据;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
15.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16.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法律保护。文物收藏分:馆藏文物;私藏文物。
17.私藏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严禁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