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2-07

关于安排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10]5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国家部委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0日进行。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2010年2月22日至3月19日(假日除外)。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根据此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因此,要动员有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对在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2月20日起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打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新考生须携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供身份、学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报名手续。老考生可携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资格确认后办理报名手续。新老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经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采取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57210)。省、部属及西安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由单位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其它各市、区的考生在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名。

  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考生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的考生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由所在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四、收费标准

  质量专业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33号)批准的每考一科4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

  2、各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及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及培训

  考试大纲、教材的编写和发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征订及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与报名同步进行。

  请各市、区人事考试机构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报名工作,并于报名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考生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人发[2000]123号)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摘自《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123号)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最新规定

  (国人厅发[2004]45号)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