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0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20日(星期日)。
二、组织分工与考区设置
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联系方式见附件。
全省各省辖市分别在市区所在地设立考点,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本考区考务组织工作。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一)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二)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时要严格检查。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 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五、报名组织
(一)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0年1月开始,建议报名时间延续到2010年3月底,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二)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资格审查,各市质监局会同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对于往年参加过此项考试的考生,持往年准考证可直接办理同级别考试的报考手续,无需再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各市在考生报考时要做好此类考生的资格复审工作。
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三)各市应认真审核报考证明材料的原件,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六、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6〕184号、苏财综〔2006〕86号)精神,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含考务费、试卷费、答题卡费等)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七、其他
有关考务问题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人:卞洪流、周大伟,联系电话:025--83236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