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估价结果确定
(一)估价对象单价的确定
(1)地下室:以上采用成本法测算地下室价值为1002元/㎡.
(2)综合楼底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测算估价对象结果,成本法测算结果为2445元/㎡,收益还原法测算结果为2638元/㎡,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相差不大。本次评估采用两种方法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估结果,则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单价为:(2445+2638)÷2=2542(元/㎡)。
(3)综合楼第二至第十二层:以上采用两种方法测算估价对象结果,成本法测算结果为2245元/㎡,收益还原法测算结果为2040元/㎡,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相差不大。本次评估采用两种方法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估结果,则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单价为:(2245+2040)/2=2143(元/㎡)。
具体如下表:
表7估价对象价值的确定表
楼层 建筑面积(㎡) 房地产单(元) 总价(元)
地下一层 1542.69 1002 1545775
第一层(含夹层) 1353.23 2542 3439911
第二至第十二层 14646.58 2143 31387621
合计 1754250 36373307
二)房地产评估结果
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2年5月23日的价值为人民币3637.3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圆整)。
(1)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缺目录。
(2)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缺致委托方函。
(3)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缺估价师声明。
(4)估价报告未在估价机构存档。
(5)估价结果缺单价。
(6)未在报告中说明待估地下室不计地价的原因。
(7)在用成本法计算时公式中缺销售费用一项。
(8)在用成本法列表计算中“销售费用”应是“销售税费”。
(9)在用成本法列表计算“建筑物的投资利润”中的“开发利润”应表述为“建筑物投资利润率”。
(10)在用成本法列表计算“土地的开发利润”中的“开发利润取15%”应表述为“土地投资利润率取15%”。
(11)在用收益法计算年总费用(运营费用和有效毛收入)时,也应说明这是客观正常情况下的费用。
(12)在用收益法计算年总费用(运营费用和有效毛收入)时,应包括设备的折旧费(由于装修是由承租方负担的,所以装修部分的折旧费不用计算在内)。来源:考试大
(13)在用收益法计算可获得收益年限时,建筑物建成年代应是1992年,而不是1993年。
(14)在计算土地取得成本及开发成本时,应说明土地报酬率4.01%的由来。
(15)在计算土地取得成本及开发成本时,年期修正计算中分子分母应颠倒过来。
(16)缺附件。收入计算应为190086万元×(1-10%-5%)=161573元(两率不是连乘是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