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展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9-28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闽财监〔2010〕1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39号)和《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36号)的要求,福建省财政厅决定于2009年6月-10月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5 号)精神为指导,深化行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继续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二、组织领导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福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会计处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开展。省财政厅成立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并将从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聘请综合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参与检查工作,确保本次检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检查重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年在检查中重点关注:

  1.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

  3.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被列为复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

  5.内部管理混乱,或异地执业、被投诉举报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4.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5.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7.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9.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股东执业资格检查。

  (二)检查范围

  检查业务报告的范围以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1-6月份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09年度以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为主。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业务报告的数量,应以反映被查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状况为原则,主要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1.不同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

  2.兼顾不同报告类型;

  3.考虑业务类型和项目大小;

  4.频繁转所的或65周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

  五、检查时间安排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以报送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检查方式,整个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下旬)

  1.6月上旬,下发《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布置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2.6月上旬至7月中旬,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有关执业准则进行自查,如实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1,可从省注协网站上下载)。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7月15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和自查报告(含纸质及电子版)上报省注协监管部。此外,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7月20日前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业务网上报备的通知》(闽财监〔2009〕22号)的要求将2010年6月30日前出具的所有鉴证业务报告进行网上报备。(网址:www.acc.gov.cn)

  3.7月下旬,检查工作小组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情况,确定2010年度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查前公示。

  自查材料上报地址:福州市冶山路43号省注协监管部

  电子邮箱:fjicpajgb@163.com

  (二)实地检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31日)

  检查方式以报送检查为主并辅以必要的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将于检查前2-3天通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将相关资料送达指定地点。

  (三)总结和处理阶段(9月上旬至10月31日)

  各检查组集中汇总检查情况后,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分别予以行政处罚、行业惩戒。10月31 日前全面完成检查工作。

  六、具体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充分认识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及时整理和装订工作底稿,如实上报自查情况,按时完成网上业务报备工作,对业务报告缺号和跳号的情况要说明原因并保留相关资料。对于瞒报、谎报、漏报相关自查材料,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积极推荐检查人员。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推荐本所的优秀注册会计师参与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推荐表详见附件2),经选拔合格并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折合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为突出检查重点,提高检查效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虚假报告、未履行程序批量出报告、存在恶性竞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具名举报。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陈晓卿(0591-87097458)

  省财政厅会计处 林泉贵(0591-87097939)

  省注协业务监管部 陈 燕(0591-87097009)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