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 )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年。
(六) 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七)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举行 2003 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 〔 2003〕36号 )文件精神,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