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4年,无论是1994年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还是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都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现在七部门允许公积金借贷给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且要支付利息,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可以搞“副业”了。
据报道,截至2008年12月底,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高达12116.24亿元,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重不足。09年上半年,全国经济适用房建设仅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37%,原因是缺钞票。万亿元公积金沉淀睡大觉,保障住房资金却“嗷嗷待哺”,公积金有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可行性与必要性都显而易见,是件好事。
但要把好事办好,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细致的法规制度,强化管理与监督,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公积金缴纳人的利益。公积金搞“副业”须充分尊重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主要体现于三方面。
首先,公积金借贷方案要公示,广泛征求缴存职工意见。七部门《实施意见》是一个指导文件,各地怎样落实与实施?如:动用多少公积金结余从事“副业”经营?支持哪些项目?有多大收益?是否存在风险……都应该让公积金所有人知情,不能全由政府部门越俎代庖。
其次,要充分评估风险。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非没有风险,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主导,财政掏钱。众所周知,个人商业贷款的必备前提是要有担保,公积金流入保障性住房也就有了商业贷款属性,政府拿什么担保呢?显然没有。一旦政府不能及时偿还所借公积金,就可能出现职工提取公积金困难,利益受损。同时还要警惕巧立名目将公积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违规情况,那样风险更大。
第三,公积金贷款受益应计入职工账户。住房公积金为缴存职工所有,公积金借贷保障住房的利息收入理应全归职工,政府只是履行管理职能,不该从中分一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