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06-10-13
    很多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试用或学徒期间,经常拿不到工资或工资很低。近日,山东省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获得的最低工资报酬。从10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390元、430元、480元、540元和610元五类。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此抵扣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须依法另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根据规定,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山东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以防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妥善保存工资记录,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举报,也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