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可参加一次补考

来源:山西商报发布时间:2008-10-10

10月8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2008年下半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时间将安排在11月23日举行。

  试点单位确定为山西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试验性鉴定工作将由省职业鉴定中心参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
一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且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综合评审三部分成绩均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试验性鉴定且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在成绩保留期间内,可参加一次补考。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具有硕士学位 (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