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含义是指危害植物及其产品的真菌、细菌、病毒、类病毒、类菌质体、线虫等植物病原体,昆虫等害虫和有害杂草。《名录》中收入昆虫类、线虫类、真菌类、细菌类、病毒类、杂草类和软体动物、螨类共 84 种,其中一类 33 种,二类 51 种。《名录》是根据以下原则而制定的:
1. 国内尚未发现或分布未广,其主要寄主植物是我国重要的农林作物和资源,一旦传入可能造成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
2. 靠人为传播,且传播途径广、速度快、繁殖力和适应性强;
3. 抗逆性强,传入后难以防治或除害处理极为困难。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基于此,农业部于 1992 年 9 月 25 日公布了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