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记忆要点辅导8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2-12-14

 2012年期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记忆要点辅导汇总

  二、任职审批:

  1、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有证监会审批,或授权派出机构审批。

  其他人员有: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2、要有推荐人的推荐。推荐人条件:任职1年以上的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注:没有独立董事」。推荐人每年最多推荐3人。

  3、证监会通过审核资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进行审查

  4、取得资格30日内上任,否则资格作废,除派出机构认可

  5、期货公司任用、免除高管人员的,5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免除首席风险师的,决定前10工作日将理由、履历情况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不得超过30%.

  8、高管人员最多在2家参股的公式担任董事、监事,只能担任董事、监事。不得在其他营利机构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9、营业部负责人不能在其他营业部兼职负责人。

  10、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董

  11、上述人员兼职的,自发生日期5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2、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外)监事。营业部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资格。但13条的情况除外。

  13、取得经理层资格的,未参加年检、未通过资格年检、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任经理的,应重新取得资格。

  1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应每2年参加一次培训并取得证书。

  15、调整高管分工、对高管给与处分的,5日内报告

  16.证监会可以认定不适合人选:2年内不得在任何期货公司担任高管,认定不适合人选的,应在3个月内做离任审计。

  ①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1年内累计3次被谈话;   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

  三、处罚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警告

  2、高官欺骗、行贿、受贿、非法牟利的,没收所得,处3万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