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辅导6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4

2012年期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辅导汇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4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