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是我国应尽的义务。援外物资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我国与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国家声誉。为维护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声誉,维护国家形象、国家对援外物资实施严格管理和检验。
一、报检范围
凡由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
二、报检要求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援外物资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经检验符合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援外物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换证凭单,经口岸查验合格后,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检验证书。援外物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如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援外物资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向有关检验机构报检,并持由其他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合格证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无误后换发检验证书。
(三)严格审定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四)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凡市场采购物资,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单独注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须经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换证凭单,集中到口岸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统一进行查验并换发检验证书。
(五)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部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统一标明“援××国××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以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时,确认是否为援外物资;
2.厂检合格单及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批文;
4.对外承包工程需提供《经营资格证书》;
5.《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6.货物清单(施工、办公生活、要返回货物要分开列明)。